新疆劳务派遣公司-不得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新疆劳务派遣人员什么情况下是不允许退回的 依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阅读了新疆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于乌鲁木齐劳务外包公司等问题有了大概了解,如果您还想了解新疆劳务派遣等相关内容,敬请关注我们的后续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