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_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日期:2016年07月01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 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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