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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劳动合同又签署新疆劳务派遣协议属无效

2024-05-30

 新疆劳务派遣:1、派遣合同是否有效?1、本案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部门提出人员的标准条件、工资待遇等。劳务派遣部门通过查询劳务库信息和各类招聘后备人才中心,寻找符合条件的人才。筛选后,将人员名单发送给雇主。用人单位选定并确认后,与派遣部门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将其员工交由劳务派遣部门,由劳务派遣部门“派遣”回单位。不存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和劳务派遣部门提供的人员选拔确定等。没有劳务派遣部门可以搜索和筛选。而且,在用人单位未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的情况下,派遣公司将派遣人员派遣给用人单位,显然属于欺诈行为,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劳务派遣。2、本案签订的派遣合同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以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方式实施”。本案被告人张国胜在本岗位工作10年以上,非临时岗位,不能外派。二是原告要求在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目的是让张国胜成为本单位的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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